一、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定為何?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 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 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訂有哪些禁止性別或性傾向歧視的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下列各事項,皆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 而有差別待遇:
(一)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但工作性 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二) 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各項福利措施。
(三) 薪資給付(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
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四)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職場性騷擾」係指下列二者情形之一:
(一) 敵意式性騷擾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 其工作表現。
(二) 交換式性騷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 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 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 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 等具體事實為之。
四、面對「職場性騷擾」,雇主有哪些防治責任?
(一)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 雇主知悉有職場性騷擾情事,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以提供求職者或受僱者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五、面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申訴時,雇主如何處理? (一) 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二) 處理申訴原則:
1. 不公開;保密;當事人充分陳述。
2. 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3. 自提出 2 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事
人。
4. 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判斷;衡酌雙方當事人權力差距。
六、雇主所提供之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含哪些事項?
(一)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
不利之待遇。
(五)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七、雇主如有違法行為,該怎麼辦? 檢具相關事證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提出申訴。
齊視不歧視,職場好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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