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安之/報導】
今(2015)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是《兩公約施行法》生效的第六周年。施行兩公約為的是跟國際人權接軌,六年來,政府真的有為人民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嗎?12月5日(週六)上午8:30在中視頻道「神氣家族」節目,即將播出《有效救濟保障人權(下)》,繼續帶大家跨越時空參與「呼應聯合國「國際和平日」-論有效救濟與保障人權」。在人民與國家權力地位極端不對等的情況下,還對人民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限制,是否符合兩公約規定的有效救濟?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教授、以及重量級人權律師蘇友辰將提出極具建設性的建言。神氣家族節目亦在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同步播出。
吳志光教授用淺白的文字,跟與會者探討人民在有效救濟碰到的一些困難。他表示,如果人民不服行政處分,原本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是類似行政訴訟的再審,是唯一讓人民「死會活標」的機會,但128條一方面規定人民可以因為發現有利之新事證而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也承認這是人民公法上的權利,可是在實際操作及解釋上,卻是看得到、吃不到,成功機率不高,最主要原因還是在實務上比較保守的見解,而這樣的見解跟法條的文意未盡相符。
「遲來的正義就是拒絕正義。」吳志光認為,第128條適用範圍可以把它放寬!所謂「有效救濟」站在人民的立場來看,就是方便使用,國家不要製造各種障礙,明明可以一、兩年解決問題,就不要歹戲拖棚,不要等到三、五年。此外,再審制度另一個要考量放寬保障的,就是人民在其他財產權或是與刑事訴訟制度無關的各種自由權利,在立法政策上也應該考量人民的痛苦,像關在牢裡、長年受訟累遲而未決,或在外被限制出境,其實感覺也跟坐牢一樣,真的要再思考老百姓在資訊權利不對等的情況,如何幫他們解決這些問題。吳志光呼籲政府相關單位回到行政程序法第1條的立法意旨「節制政府權力(Power)、保障人民權利(Right)」這個角度去思考,重新再定位。
今年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修法,放寬再審新證據的條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委蘇友辰律師表示,再審的窄門本來是庭院深深,但因為蘇案的開啟,且立法者有心,才使可能發生誤判的案件,透過放寬再審條件,獲得一線生機。再審的精神就是在發現錯誤時尋求救濟,讓無辜的人能夠獲得清白公正的裁判,所以多方的配套措施都是有必要的,當然如果此次刑事訴訟再審的修正跟增訂部分,能夠適用到行政訴訟的再審,應該更能合乎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
蘇友辰指出,行政訴訟雖未涉及生命權,但財產權也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一個漏稅的裁罰也可能使納稅義務人傾家蕩產,長年的萬年稅單也可能使一個正常的人變成是一個像被國家追殺的罪人。而行政訴訟的採證因為不如刑事訴訟那麼嚴謹,絕對難以避免發生錯誤,所以如果能夠放比照刑事訴訟放寬再審的條件,應該也可以平反很多的稅務冤案。蘇友辰指出,新證物的條件,其實只要能夠動搖原來確定判決事實基礎,讓受判決人有可能因而得到更有利的裁判,都應該一體適用,因此,刑事訴訟這種進步且保障人權的立法,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都該跟進。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談到,最近十來年行政訴訟的案件多起來,法官們沒有辦法負荷這麼多案件,所以有時候就趕判決,而不是非常仔細的審理、站在人民的權利基礎上來考慮,這就是行政法院怎麼這樣離譜的原因。他表示,太極門案件所遭遇到的,當然跟我們的生存、生活息息相關,但是更重要的是20年的尊嚴,我們作為一個人的價值在哪裡?政府為什麼沒有替我們解決事情?城仲模稱讚這場研討會的主題很好,因為「有效的救濟,不是無效,要有效,事情沒有「有效」的話,就是沒有!」他期待行政法院能擺脫駁回法院之名,並且更進步。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教授說:「遲來的正義就是拒絕正義。」他呼籲政府回到行政程序法第1條立法意旨「節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去思考再審。
人權律師蘇友辰蘇友辰指出,行政訴訟雖未涉及生命權,但財產權也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一個漏稅的裁罰也可能使納稅義務人傾家蕩產,刑事訴訟有保障人權的立法,民事與行政訴訟都該跟進。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表示,法官們沒有辦法負荷這麼多案件,所以有時候就趕判決,而不是站在人民的權利基礎上來考慮,他期待行政法院能擺脫駁回法院之名,並且更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