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照相標誌不明顯判撤單
測速照相標誌不明顯判撤單
林姓男子去年駕車行經桃園市大園區台四線0.8公里處往竹圍方向,因時速112公里,超速62公里,被罰8千,林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警方所放的「前 ...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