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氣家族《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9)》
【記者甘心怡/報導】今年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將上路,第18條規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主要是因為稅務案件占行政法院案件量最大宗,且由於法官不專業,判決傾向稅務機關,人民敗訴率高達94%,台灣賦稅人權完全無法伸張。近日司法院一口氣讓大批現任行政法院法官直接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引發外界質疑司法院是新瓶裝舊酒、敷衍了事。6月17日(週六)上午8:30,中視將播出神氣家族《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9)》,將討論行政法院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的案例,挖出為何人民敗訴率奇高的原因,歡迎大家共同關心,真正改革法稅。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也同步播出。
司法機關執法人員黃靖珣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駁回太極門稅案為例,指出其中一段判決寫道「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主義….稽徵機關對證據之取捨及證據價值的判認應不受限制。」等於說,稽徵機關所提出的證據根本沒有合法性的限制,都有證據能力,這樣的論述恐會導致稽徵機關肆無忌憚的取證。取證過程應符合證據法則,才能納入自由心證的範圍。
黃靖珣認為,在這個媒體與群眾普遍對司法與判決不信任的氛圍下,做為法官、檢察官、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更應知法守法,嚴謹程序。像太極門稅案中,稽徵機關為了要迎合媒體與偵查機關,根本沒等刑事判決確定就逕為行政處分,判決後也不願意認錯,就直接讓人民去打行政訴訟,推給司法機關來做評斷。司法機關也沒有魄力直接撤銷原案指出錯在哪裡,依然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不斷的讓人民重複救濟。若國家的行政法院只是不斷盲從行政機關的見解,完全沒有獨立審判的能力,法院根本沒有存在的意義。
前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提到,一般看到自由兩個字好像是隨便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其實並不然,自由心證的「自由」,事實上是指避免法官被詐欺、脅迫或利誘;心證是按調查證據所得,依經驗、論理與證據法則來做妥適判決。在證據方法中,證據資料,自由心證要在本案的證據範圍裡面認定對錯,證據一定要跟本案有關連性,若把沒有關連的證據拿來,這就是濫證了。法定的證據法有一套既定調查程序,需經過合法程序採證,由法官審理後,取得心證、根據,且該心證都須根據經驗、論理法則來認定,不能超出這範圍,這才是自由心證的解讀。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都一樣,行政程序法需告知將來被處分的人,到底違背了什麼法律?溫耀源表示,以太極門稅案為例,稽徵機關非但未告知,且刑事案件尚在審理中,居然就把稅單開出來,此舉違背了程序上的正義,我們是法治國家,最高基本原則就是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而後才有所謂正義的實現。
張靜律師也針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三位法官所寫的判決書指出,自由心證的界限就是論理與經驗法則,是對證據力的一種價值判斷,但是與證據能力或者證據的方法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是兩件事情,為什麼在高等行政法院做了這麼多年的三位法官,對於證據法則完全不清楚。針對判決書的內容,張靜表示,法官完全沒有證據法則的概念,台灣到現在為止沒有一部法典叫做證據法,所有的證據法則就散布在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裡面,目前以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範算是比較完備齊全,而不管是民事訴訟或是行政訴訟也好,針對證據能力或是證據法則的規範非常的少,法官若是不好好進修,把證據能力當成是證據方法,這是行不通的。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表示,自由應是完全不受內外的干涉,然後本於學術良知去做判斷,且依據證據法則判斷。證據法則很多,刑事訴訟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法則,就是被告的辯解不需要證據,只要合理推理可能存在,就要把它當成是真的。意即若要排除被告的判定,要提起證據,否則被告講的話就算是幽靈抗辯也要當作是真的,只要可能性存在就要判無罪,這是很重要的證據法則。
外商銀行副總裁李俐欣提到,依據2003年監察院所公布的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的專案研究調查顯示,不論是陳情案或訴訟,民眾不相信法院的比例是相當高,且監察院將濫用自由心證情節重大者,積極介入加以調查懲處,監察院改變了過去只針對司法官風紀違失彈劾的消極作為。由此可知,在無罪推定主義的原則之下,證據法則的嚴謹,尤其是自由心證的界限是很重要的。李俐欣指出,檢視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做成的(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駁回太極門告訴中發現,該案源於檢察官濫權起訴違法移送國稅局,已由監院兩度調查並予糾正,刑案業已三審判決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竟做出全然不同的認定,且採認刑事判決中已推翻不可採的資料,等於全盤推翻刑事三審確定認定的事實,濫用自由心證,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
司法機關執法人員黃靖珣指出取證過程應符合證據法則,才能納入自由心證的範圍。
張靜律師指出,不管是民事訴訟或是行政訴訟也好,針對證據能力或是證據法則的規範非常少,法官若是不好好進修,把證據能力當成是證據方法,這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