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在大部分的宗教中是重大的「惡」,甚至是「諸罪之首」,而這當中最常見的之一,便是對金錢的貪,在眾多貪腐案中,基本都有涉及。
對錢的「貪」,在民間僅是可能對於貪的人產生負面的評價,但如若涉及政府等公權利機構,「貪」的影響遠不止於人們對於該機構的評價,這樣的「貪」甚至會影響小至機構本身,大至整個國家權力結構的運行。
軍隊是一個國家中掌握武力的最主要部門之一,如果貪墨之風在軍中吹起,小則可能平時任務運作成效不彰,大則可能喪失對外戰力,甚至可能將武力對向自己本應效忠的國家,以及這個國家的群眾。
在過去,我們時常說「公款應公用」,現在我們則說「公款應法用」。兩者差異何在?在於防範貪腐的有基準與否。在我們所受的教育中,「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但相對而言,也是底線所在。如果我們只停留在「公款公用」,這個「公」定義是模糊的,有句成語,稱為「假公濟私」,換言之「公款公用」可以藉「公名」來某「私利」,上述這些一再體現了「公款公用」的模糊性。
相比之下「公款法用」在界線上,因為有法為依據,相對具體得多。從這樣的視角上看,「公款公用」到「公款法用」對於一個法治國家而言,無疑是一種進步,而且也體現了國家公權力部門「依法行政」的精神。
「公用」與「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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