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誤信網路「真愛」,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給對方,卻遭詐騙集團使用做為人頭帳戶,匯入詐騙款項434萬元,偵辦後認男子是詐騙的受害者,欠缺幫助犯罪故意予以不起訴,但仍須依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處分。
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網路交易帳號,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或有期約、收受對價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恐遭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騙取民眾血汗錢,為遏止此類行為,新法施行後,就算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仍可按行為惡性高低,處以告誡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千萬不要因此以為提供帳戶已經除罪了喔!
個人帳戶要妥管,任意提供助詐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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