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6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9年7月6日以台內營字第1090809304號令修正發布。
「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6點第2款及第6款規定,修正如下:
(一)第2款修正為「 出廠證明及遊樂設施使用說明規範。」。
(二)第6款修正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CNS17020 或 ISO/IEC 17020)之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未達五家時,得由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電機技師、機械技師等之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公會出具檢驗報告。但無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未發布檢驗標準者,免附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