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案董姓騎士向平面媒體反映本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執行勤務駕駛警車未閃燈鳴笛部分民眾陳述內容,特予澄清:經查,本分局警備車(車號:AGL-7810) 駕駛蕭姓員警於108年11月25日10時10分許前往臥龍街派出所處理酒駕事故,行駛於辛亥路3段北往南欲左轉辛亥路3段157巷時,蕭員稱有開啟警示燈及鳴警報器,與南往北直行辛亥路3段之普通重機車(車號:MPJ-0120)擦撞肇事,有關警民交通事故,本分局為秉公處理,通報中正第二分局交通分隊到場處理;本件事故發生後蕭員亦有到醫院探望董姓騎士並商討後續和解事宜,惟雙方無和解共識,本案才會進入司法程序。
本案業已進入司法程序並經法院委託車鑑會做肇因鑑定,車鑑會鑑定結果為蕭姓員警駕駛警備車「違反禁止左轉標誌違規左轉」為肇事主因,董姓駕駛普重機「超速行駛」為肇事次因。查本件事故本分局秉持不徇私、不護短,均依法處置,特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