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建廉能政府,落實誠信治理
國防廉政事務,一直是國軍重要工作。國防部近年持續推動廉能政策,訂(修)頒《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加強貪腐之預防及控制,旨在讓全軍官兵據以遵循,並強化軍、法紀教育深度與力度,將清廉觀念深植官兵內心,強調廉潔從「心」開始,以「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為期許,做到「不為利誘、不為勢劫」,堅決依法行政的立場。

我國自1938年制定《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幾經修訂成為現今的《貪污治罪條例》。條例刑度在1992年之前,最重可至死刑;目前多數罪名,仍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極重。然社會上重大貪污案件並未根絕,民眾對公務員清廉度亦信心不足,仍有精進空間。


 因此,如何全面檢視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等相關法令,使之與聯合國公約順利接軌運行,是我們應努力的課題。吾人建議,或可師法《日本刑法》第197條之4 增訂「公務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以及公務員「斡旋賄賂罪」,蓋因該等公務員欠缺職務上隸屬關係,不受「受賄罪」之制約,正屬聯合國公約之「利用影響力交易罪」所要打擊之貪污行為類型;其次,應注意公約「立法指南」所指,其實無意處罰極其輕微之貪污行為,刑罰應針對不同貪污犯行,分別輕其所輕、重其所重。

民主社會中,「廉政」是各國競爭力評比重要指標,亦是誠信治理之趨勢,而肅貪防弊能否積極且有效落實,已成為現代化國家發展的大政方針。廉能的基礎建設,目的在讓民間社會對公務員的廉潔感到信賴,讓廉潔成為政府與民間共有共享的資產。因此,未來我們應從廉潔中,形塑新的官民關係,以及公務的社會信任,以廉、能提升臺灣國際地位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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