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權
「性別平等工作法」於2001年通過,未修法前有很多不合理的規定,例如:女性員工結婚、懷孕必須自動離職,或被迫離職;男女同工不同酬;部分公部門招募人員職務僅限男性報考、壓低女性錄取名額、或對兩性採用不同的錄取標凖;女性在被錄取或分發後,很少獲得在職進修或升遷的機會等種種性別歧視。
職場上,很多男性主管利用權勢性騷擾女性屬下,使其為了保住飯碗不敢聲張。另外,以前婦女不敢多請產假,擔心失去考績獎金。修法後,經過媒體報導很多違法受罰的案例,還有各單位都有法令學習的課程,民眾的自我權益意識逐日提升,現在上述不公平的情形已經大大減少。
如今社會上仍存在不少性別平權上的困擾,不同性別所擁有的生理構造不同,而這一因素也導致男女兩方不同的思維、顧慮及性格,不論是男是女都應該設身處地替令一方著想才能共創一個無歧視且平等的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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