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與女同事一起將公司放在地下室的物品搬移到4樓時,在地下室、2樓樓梯處,乘女同事不及抗拒之際,自身後雙手環抱碰觸其腹部數次,另在4樓辦公室內,以手抓其胸部,及觸摸腰部及腹部得逞,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徒刑5月。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肢體接觸」、「言語騷擾」等與性或性別相關、違背當事人意願並造成其不快的感受,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而碰觸身體隱私部位更是涉及刑責,切記尊重身體自主權,切勿因一時色慾薰心,意亂情迷,而身陷刑罰。
勿為私欲伸出手,性騷行為找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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