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上路近一年 專家學者共同檢視稅務判決
納保法上路近一年 專家學者共同檢視稅務判決

(記者 王英/台北報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稱納保法)自2017年12月28日上路,實施十個月來在稅務訴訟上,對納稅人保障又如何呢?台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於10月25日假台北商業大學舉辦「當前財稅實務議題系列研討會」,由黃士洲副教授率其學生報告外,並邀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陳世洋主委、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與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葛克昌與談,以納保法施行後,分析相關稅務裁判在「舉證責任與文據證明力」的作法,供產官學界官參考。

黃士洲副教授指出納保法實施後,至2018年9月止,最高行政法院稅務裁判共有66則與納保法有關,共有28件判決結果有利當事人,最高行肯認納保法適用的課題含括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及裁罰事實的舉證責任、推計課稅的基準、實質課稅原則與適用、總額主義——納稅人事後追加有利新事證,法院與稅局應審酌等,有效提高上訴成功率,可謂超水準表現,對於法院援引納保法規定有47件,黃士洲認為數據相當驚人。

黃士洲分析納稅人因納保法獲勝訴判決者,概略有:
1、(民國)107年判字第455號:納稅人因納保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事實理由。
2、107年判字第456號:稅捐稽徵機關負擔客觀舉證責任。
3、107年判字第422號指出,法院應確認推計課稅之要件及推計標準是否合理?
4、106年判字第333、334、335號宣示推計課稅基準的基準應循稅法既有規定特別程序。
5、107年判字第199號:肯認稅捐規避與逃漏稅應明確區分。
6、106年判字第492號及107年判字第3號:漏稅裁罰應多方考量個案事由,納稅人即使違反財政部解釋函令,仍得酌減輕裁罰。

黃士洲更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70號、北高行104年訴字第1815號及107年訴更一字第23號的泰國開立產地證明沒有證明力嗎?提出觀察報告。該案件上訴人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進口乾金針,基隆關認虛報產地依海關緝私條例等處罰,最高行政法院以行政院農委會及宜蘭大學都稱疑似大陸產品,只稱疑似並不表示確定,稅捐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負調查義務,納稅人僅有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再依納保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賦稅署指定之人員在調查證據時,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出口商僅提供照片,稅捐稽徵機關未進一步查證,即做出不利納稅人的認定,實屬草率。後來關稅局找駐外單位調查,確認乾金針是泰國出產品,最終結果是原處分、復查、訴願全撤銷。

陳世洋表示,第一個案例,事實己已確定是泰國出產乾金針,法院真直接撤銷原處分,此種情形不多,為確定是否虛報出產地,如果他是納稅人,會提貨櫃動態表,可證明是不是大陸產品或由泰國監獄網站查知監獄是否曾種植金針。

「公司帳務混亂一定是逃漏稅嗎?」黃士洲再以北高行104年訴字第1868號,107年訴更字第77號(未結)提出討論;檢舉人於2012年3月檢舉上訴人疑似藉由股東往來科目隱匿所得,同年6月2日國稅局請上訴人提示證明,上訴人於同年6月2日開股東會決議更正股東往來,提出更正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回應如下:1、檢舉內容與申請更正項目不符。2、檢舉人未提示具體證據予國稅局查核,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其證據證明力真實確信蓋然性採高度蓋然率75%,如果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其蓋然率最低程度不得低於50%,但如果是租稅裁罰爭訟案件,基於無罪推定及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幾近於真實的99.9%蓋然率。3、卷內證據自相矛盾不足以支撐真實的確信蓋然性。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稱稅務案件證明程度的蓋然性三分法,係引述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補稅案件類似民事債務求償事件,採高度蓋然性(量化>75%),但當可歸責納稅人違反協力義務時,採優勢蓋然性(量化>50%),而裁罰案件採幾近真實蓋然性(量化>99.8%)。

葛克昌分析國外的稅務判決都是講有否侵害納稅人基本權,而且法治國家稽徵機關科長以上幾乎都有律師資格。他指出,稅務訴訟涉關公益,要職權調查,稅務機關在稽徵程序要職權調查,法官在訴訟程序也要職權調查,而且最高行政法院 引用納保法判決,都集中在某一庭,這一庭好比是革命的基地,吹響號角。希望輿論多多支持這些好法官,要做他們的後盾。

針對現場提問,課稅事實確立,納稅者才有所謂協力義務,而不是稅捐稽關開始懷疑,就要求納稅者盡協力義務?換言之,確立課稅事實才是協力義務的開端,要由稽徵機關到達本證的一個程度證明之後,才會有後續協力義務的發生。

林文舟表示,客觀舉證責任應該是要求執法者,司法官就是那把尺,最後要分配勝敗責任、不利益的責任的時候,客觀舉證責任就是那把尺。執法者一定要依職權調查,要闡明讓兩造儘量舉證及盡協力義務。稽徵機關提本證出來,納稅者再盡協力義務。

納保法施行後,稅務裁判將陸續於台北商業大學(民國)107上學期的每月舉辦大型研討會檢討,歡迎參加。

圖說:「當前財稅實務議題系列研討會」左起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陳世洋主委、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葛克昌、台北商業大學黃士洲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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