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官判案 證據包山包海?神氣家族《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23)》
行政法院法官判案 證據包山包海?
神氣家族《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23)》

【記者林鐘鳴/報導】近日美國亞馬遜公司遭美國稅務局追討折合台幣約450億稅金,但美國稅務法官判定國稅局多次恣意濫用自由裁量權,直接駁回稅務局。台灣同樣也因稅捐單位恣意認定所得性質,導致稅務爭訟不斷,尤其行政法院法官稅務法學素養不足,人民敗訴率幾近九成五,稅務訴訟品質堪慮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第18條為改善稅務行政訴訟之審理品質與效率,應成立稅務專業法庭,但司法院竟讓這些法官就地合法,取得稅務專業證書,這又對全國納稅者影響有多大?7月15日(週六)上午8:30,中視播出神氣家族《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23)》,將討論行政法院法官養成過程及判案原則概念是否合乎訴訟法原理,歡迎收看,共同關心台灣法稅改革。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TJM2016G/index.php?site=B1&cat=2&vid=10641同步播出。

  真理大學法律系林燦都助理教授談到,行政法院稅務訴訟人民勝訴率僅6.11%,94%人民都敗訴,簡直在浪費時間,顯然行政法院法官的行政法概念是值得商榷的,而現在的高等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是由民國89年當時民事庭法官轉任,當時法官都沒考行政法,而民事訴訟是私人間的爭訟,然而行政法院審理的是民告官,如果法官沒受過很嚴謹的憲法行政法與公法學訓練,是沒辦法承擔這個壓力的,所以都判人民輸。林燦都認為,現在行政法院法官對個人權利保障概念薄弱,所以納保法規定辦案法官一定要懂稅法,必須取得稅務專業證照。因行政法院最大宗都是稅務案件,約佔3~4成,稅案太多,不夠專業就會犧牲人民的權利。林燦都訝異,司法院竟然讓現有的行政法院法官就地合法。他認為,依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28案可看出,該法官不懂證據資格與證明力。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陳昱嵐律師首先釐清幾個法律名詞定義表示,證據能力就是該證據能否當作裁判的素材?若證據取得可能有違法,連當證據的資格都沒有,要完全排除;證據方法是可以當證據的方法,人證、物證、書證等,是證據種類的概念;證明力是有證據能力可當作裁判的素材,而能夠證明什麼事,證明強度有多少。她談到,現在行政法院是怎麼看待證據能力?簡單結論就是法官覺得什麼都可以當證據。另一種更誇張的是,不管提出來的證據來源是否違法,只要可以證明法官想知道的事,就可當作有證據能力,陳昱嵐認為等於是無法無天,這部分會衍生國稅局可能更沒節制亂做筆錄,因為不會受到制裁,在行政法院也可以拿來用,希望行政法院可以正視證據能力這一塊,什麼不可用應該被排除,都要在判決上面說清楚。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提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要再立證據法則,目標方向是正確的,但是好像會給法官錯覺,因為未來才要訂證據法專法,表示現在沒有證據法,難道沒立這個法,現在講的證據能力或證明力的問題就不存在嗎?這些是所有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原則,有關證據排除法則,刑事訴訟最清楚。證據能力的問題,在行政訴訟法的證據排除法則有寫到,違法取得證據是不能用的,看(民國)104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228號判決,所有出庭的證人講的都是敬師禮是贈與而且有具結,但法官都不採信,判決書裡面也沒有講不採的理由,吳景欽認為這是非常非常嚴重的事,現在大部分很多法官也是這樣,本來應該是不正常的事在台灣竟然變正常,這是台灣最大的危機,法官怎麼會證人講的都不信,結果採用當初已經被刑事法院廢棄不用的筆錄。吳景欽懇求全國的法官,在審每一個案件時,要回到初心,把當事人當人看。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觀察員高鼎懿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規定要成立稅務專業法庭,就是因為人民勝訴率極低,為改善訴訟品質跟效率,法官要取得稅務專業證明才能為之。但司法院通過的審查要點第4條第10款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三年內曾經擔任各法院稅務專庭或專股之法官或庭長、審判長,職務評定結果良好者」就可取得稅務專業證明,公布後就有45位依據該條拿到證書,通過率100%。這45個稅務專業法官,有多少曾經修過會計學、財務學相關的學分?可能一成都不到。司法長期不受人民信任,不是法條不足,最關鍵還是人的因素,司法院的態度便宜行事,把本來要被改革的對象,全部都放在改革後的重要位子上;行政法院法官為了案件速審速決,掩蓋其對稅法專業知識的缺乏,以稅吏為師,也利用自由心證的裁量空間,任意判決人民敗訴,蔑視法律恣意認定事實。高鼎懿衷心呼籲所有有良心的司法人,能夠本於職責良心,落實證據法則,依法認定事實,才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與良好的司法環境。

林燦都教授認為,行政法院法官對個人權利保障概念薄弱,所以納保法規定辦案法官一定要懂稅法,必須取得稅務專業證照。

陳昱嵐律師指出,不管提出來的證據來源是否違法,只要可以證明法官想知道的事,就可當作有證據能力,等於是無法無天,這部分會衍生國稅局可能更沒節制亂做筆錄,因為不會受到制裁。

人權觀察員高鼎懿衷心呼籲所有有良心的司法人,能夠本於職責良心,落實證據法則,依法認定事實,才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與良好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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