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周杉/台南報導)我國稅災情況嚴重,民眾因法稅改革宣導及參與連署,意識漸漸覺醒,稅災戶也紛紛挺身說出自己的稅災經驗,法稅改革聯盟先前就接獲台南一家小吃店業者曾先生親身控訴自己遭烏龍課稅的過程,不同於大部分稅災戶,曾先生成功終止被亂開稅單,是非常罕見的案例。
曾先生表示,兒子從新加坡回來台灣工作,他鼓勵兒子跟媽媽買房,因稅法規定向一等親內買賣房子,需有資金來源證明,兒子需以500萬價格買房,由於現金不足,先跟銀行貸款300萬,其餘200萬以每月2萬分期付款還款給母親,辦理過戶時,地政審查人員認為可能有課徵贈與稅之虞,請他跑一趟國稅局。
曾先生向國稅局人員出具300萬貸款證明,另外200萬因小於法定220萬贈與免稅額度,無須繳納贈與稅。符合遺贈稅法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的規定。
但稅務員卻堅持直系親屬買賣就是要課贈與稅,更要曾先生去找某位特定代書處理,代書直接開價25萬元處理,曾先生當下直覺有異,稅務員與代書雙方可能存在利益輸送關係,故於請教律師後,便當面告知稅務員將提告其侵權及瀆職,稅務員立即讓曾先生順利辦理過戶無須繳稅。曾先生直言,我國稅務救濟制度官官相護,若按正常程序進入行政訴訟,根本沒有勝訴機會,也等於幫承辦稅務員解套,直接變成是納稅人跟稅務機關的事情,卻跳過開單的承辦人員。
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也曾表示,國稅局自成體系,不怕人民走行政訴訟;希望大家開始引用民法186條,公務員違法開稅單,應就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因為得到了稅務獎勵金,一旦被證明為自始絕對無效時,依行政程序法149條準用民法第113條應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以及民法179條事後法律行為無效,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返還給當時被侵害的人民,除民事之外,公務員違法行為也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處予行政罰。
圖說: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表示,國稅局自成體系,不怕人民走行政訴訟,應以民法186條要求違法開稅單的公務員,就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