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蕭曉玲解聘案
真相解密 實踐轉型正義
《記者歐陽玲/台北報導》
前中山國中音樂教師蕭曉玲聲請復職案吵得沸沸揚揚,此案爭議點到底是什麼呢?11月20日 (週日)下午三點到四點FM89.3快樂聯播網《刑男大律師》節目,特別邀請關廠工人案、洪仲丘案、鄭性澤案的義務辯護律師邱顯智為大家抽絲剝繭,還原本案。
郝龍斌時代推行一綱一本政策,蕭曉玲因反對此案,提出行政訴訟後,學校以她教學不力、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在短短二個月內解聘教職。此解聘案引起律師界、公法界及教育界很多的爭議,蕭曉玲本人不服提行政上訴,目前最高行政法院敗訴確定。
現行的教育體制欲解聘一位教師容易嗎?邱顯智律師表示:解聘不適任老師沒有想像中簡單,必須要有像是性侵、性騷擾、貪污、或被判刑等很嚴重行為,且有一定的行政程序。
邱顯智說明,根據監察院錢林慧君監委調查報告,中山國中解聘蕭曉玲案事由,第一項是修改教師日誌,終生不得任教,這樣的懲處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第二項是限制學生自由,下課不讓學生離開,這也經監察院調查認定不是事實。
反過來監察院調查中山國中的處理程序有嚴重違法瑕疵:不論是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或學校代表等等調查小組的成員全都是校長指派。程序上應是調查小組調查事實後,再將報告送至學校的議事決定機關-教評會,然而調查小組的成員全是教評會的成員,明顯是軍事檢察官又兼軍法官,起訴兼審判,也因此本案子被監察院提出糾正。
邱顯智解釋,11月12日蕭曉玲對郝龍斌提出一綱一本訴訟,到隔年1月23日即被解聘,意即在兩個月內即被解聘,而且這兩個月內教育局即有4位督學到中山國中,明顯是上級指揮辦案。至於行政法院以「判斷餘地」為由,尊重機關的有獨立性,而判敗訴,邱顯智律師表示判決有待商榷。因為教評會都在公文上直接寫,奉督學指示召開會議,機關根本就已無獨立性。
最後是違反一事不二罰,1月21日以修改教師日誌,妨礙學生的自由為由,處以記一支大過,兩天後同一個事實,又以她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予以解聘。本案明顯是標準的公權力政治迫害,終身不能任教,等於剝奪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
因蕭曉玲案已是司法判決確定,行政程序上面應如何重新開始?是否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違法之原處分來處理呢?首先邱顯智呼籲行政法院應該要能夠更積極發揮保護人民的功能。他表示在台灣,民告官,九成以上失敗,不像德國約有五成的勝訴率。
邱顯智律師提及日前台大研討會,很多專家學者包括現在司法院長許宗力提出見解:雖然行政法院以「判斷餘地」尊重行政機關為理由,讓這個行政處分在法院上可以不受到更多更嚴格的審查,但這並不妨礙台北市政府以較嚴格的標準去自我審查,因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在救濟期間過後的處分,如果行政機關自認為有違法,其上級機關或是原處分機關,仍可自行撤銷。
邱顯智引述政大林佳和老師及台北大學陳耀祥老師觀點認為監察院的糾正具法律效力,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處分,來回應監察院對行政機關的糾正,讓此案早日得到平反,才實踐轉型正義。
還原蕭曉玲解聘案 真相解密 實踐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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