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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4/08/14 05:52:00 PM
發稿人:木華 | 修改新聞稿
手機拍照真便利,侵害隱私實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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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至商店消費,趁穿著短裙之女店員拿取貨架上商品而疏未注意之際,開啟手機拍照功能,將手機置於女子裙子下方,由下往上竊錄裙底身體隱私部位,被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徒刑5月。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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