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男大律師》五月報稅季 談稅捐機關舉證責任與民眾協力義務
《刑男大律師》五月報稅季 談稅捐機關舉證責任與民眾協力義務

【記者李竹申/台北報導】適逢五月報稅季,人民有繳得心甘情願,政府有課得心安理得嗎?長期以來稅務訴訟高居行政法院案件量第一名,人民敗訴率高達94%以上,行政法院偏袒稅捐機關已是眾所皆知。為何稅務民怨持續高漲?5月21日(周日)下午三點快樂聯播網FM89.3「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播出由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及中華人權協會共同舉辦「論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履行及違反的效果」學術研討會,租稅法學者專家帶聽眾了解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

依法稅捐稽徵機關課稅應負舉證責任,但現實往往是稅捐稽徵機關卻以協力義務藉口將舉證責任反推給納稅人,讓納稅人落入冤稅的圈套裡,協力義務與舉證責任兩者間的界限在哪裡?雙方的責任與義務該如何釐清?學者專家呼籲政府機關應落實依法行政,才能保障台灣賦稅人權。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提到台中洋菇大王林天財,原本是對台灣農業有貢獻的名人,卻被抹黑為欠稅大戶,洋菇大王接受銀行的建議,以兒子名義來開立銀行帳戶週轉資金,國稅局竟擴大認定該帳戶中所有的往來資金數字,全數皆屬他給兒子的贈與,從而被認定逃漏贈與稅,課徵6億元,再加罰一倍總計12億,財產全部遭到強制執行沒有了,也被列為禁奢戶。依照租稅法定主義的原則,所謂的稅捐事實的發生,稅捐機關都應該要盡舉證責任,才能去課人民的稅,但從洋菇大王林天財的案例中,可看出台灣稅制上存在著非常不合理、非常嚴重的恣意認定問題。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彥以太極門稅案為例指出,國稅局要課稅,這筆錢屬於什麼性質是國稅局要證明的,怎會變成人民去證明呢?大法官釋字第537號提到,為了使稽徵程序簡便,納稅人有協力義務,但須架構在一個「依法」的前提之下,也就是要有法律的規定,當事人負的不是「舉證責任」,而是「協力義務」,而國稅局卻把「協力義務」給濫用了。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國稅局拿不出太極門是補習班的證據,卻以補習班對太極門課稅,經過實際調查的證據已經顯示:弟子的敬師禮就是贈與,國稅局卻又不肯承認、不願意相信。太極門刑事案件已經三審判決無罪無稅確定,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而且刑案法官傳訊近二百位證人及證據審酌後,認定了敬師禮是贈與,不是補習費,如果國稅局要認定敬師禮是補習學費,就要調查、舉證、說明理由,因為納稅義務人沒有「舉證責任」,只有協力義務而已,國稅局自己沒有盡到「舉證責任」,反而把舉證的責任倒置給納稅人,如此不對等的關係,造成了許多稅務的冤案,納稅人根本無法服氣,這實在是導致國家無法進步的重大原因。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蔡嘉昇指出,實務上處理稅務工作最困難的兩大型案件,一是實質課稅原則,另一則是國稅局提出協力義務。蔡嘉昇認為,協力義務的案子更為棘手,當民眾努力準備提供了90%以上的資料,若稅務相關單位依舊懷疑,便會無限上綱的要求民眾提供資料,但又不斷懷疑民眾所提出的資料,當無法滿足稅務相關單位時,民眾便獲得了一個不利的結果。協力義務應有比例原則的限制,不能過度侵害到納稅義務人的權利,這是錯誤、不合法、違反人權的,解決之道就是要重新檢討刑法的圖利罪,降低稅務人員觸法的可能性,才能達到依法行政,這才是真正的法治國家。

外商銀行法規遵循處副總裁李俐欣律師表示,在回應國際人權專家審查國際人權兩公約在台灣的執行成效時,政府稅務機關檢討後回覆專家,認為不需要去修正任何的法規,但大法官卻在名模林若亞的釋字第745號解釋中認定,所得稅法裡不准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這個規定是違憲的,要主管機關在兩年內檢討修正。由此可見期待主管機關自行檢討、反省 ,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機會是非常渺茫的,大家還是要持續的關注並爭取,納稅人的權益保障才能再往前邁進。

李俐欣引用了台北商業大學黃士洲教授所觀察到的現象,實務經驗上只要行政法院的判決談到了納稅人應該負協力義務的案子,納稅義務人幾乎都是敗訴,對納稅人的人權是非常嚴重的侵害。稅捐稽徵機關常常以納稅人對自己的生活事實及收支狀況最清楚為理由,要求當事人要盡協力義務,所以演變成納稅人要負擔舉證責任。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說明了租稅法定原則的適用,但也造成政府官員認為賦稅制度並不需要平等保護法令的心態。她呼籲稅捐稽徵機關能夠真正的落實人權保障,自我反省自我約束,讓我國的賦稅人權可以更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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