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稅捐立法要合乎正義 納保法迫切需要修正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稅捐立法要合乎正義 納保法迫切需要修正

(記者王建民/台北報導) 去(2017)年12月28日實施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從通過立法前到現在,民間呼籲修法的聲浪不曾停歇。今年8月16日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及台灣稅法學會舉辦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玩真的嗎?」研討會上,專家學者建議應立即檢討修正,期盼「千呼萬喚始出來」的納保法,能夠再「升級」,真正符合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的保障而制定的立法意旨,造福全民。

當天研討會主持人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強調,納保法基本生活費用計算公式,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應檢討修正。與會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也贊同基本生存需求應受到保障。

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目前納保官幾乎全是稅官兼任,可能會「人格分裂」,沒有一個國家是採兼任的。陳則主張,納保官至少要從專職做起,並要求稅務專業法庭應提出工作報告,檢視成效。黃俊杰也認為,納保官絕對不能兼任,不應受制於財政部,並逐一指出納保法迫切需要修正的問題。第一、納保官應兼具中立性與公正性,不能由稅務人員兼任。第二、近萬則解釋函令高達法律條文的20倍多,應由中立的專家檢視定期調整。第三、納保法未施行前,大法官已宣告滯納金的利息違憲,納保法應配合修正。第四、實質課稅原則是沿用德國希特勒納粹時代的產物,應該廢除。第五、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應修正為「自稅單核發後,五年內無法確定應納稅額者,原稅單失效,不得再核課或徵收。」且「本條修正前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案件,亦追溯適用之。」才能達到有效、即時的權利保護,並維持法安定性。

黃俊杰引用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廢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審判決,其判決理由指出,國稅局未詳細調查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自行揀擇三個人民團體,聲稱「與太極門性質相符、規模相當」,並據以推計課稅,又拒絕提供三個人民團體的名稱和預決算資料供當事人驗證,其主張無法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及裁判之依據。判決內文對照納保法第14條規定,顯見國稅局已違反推計課稅原則。

黃俊杰強調,納保法才二十幾條,規定的事項很窄,大部分的稅捐規定都沒有納入,應該增訂納保法第一條第三項,稅捐法令跟納保法牴觸者,應在兩年內修正,否則應廢止或自動失效。他認為,因為沒有這項強有力的規定,財政部就不理納保法了。

黃俊杰表示,稅捐立法要合乎正義,若偏離正義,國家就不值得尊重。唯有把人民當作主人,國家才可以存續。

圖說: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稅捐立法要合乎正義,唯有把人民當作主人,國家才可以存續。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