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道之束
國家之間很多矛盾,都是以各種藉口先挑起武裝衝突,之後再戰爭的方式來解決;民族之間或政治集團之間的武裝衝突,一般容易引發內戰,戰爭的結果是新政權或新生國家的誕生,以避免平民群眾或平民財產受到傷害,近幾個世紀以來,科技的進步及人道主義思想的普及,人類開始對於戰爭所帶來的無窮災禍進行反省,從縮小戰爭的合法理由,以國際組織介入干涉代替戰爭,到認為「戰爭」是違法行為,其理論一再演變;隨著國家間體制的形成和打破地域限制,在一六四八年簽定的「威斯伐利亞合約」確立了國家體制概念,造成許多的戰爭習慣法,形成了近代國際戰爭法,但也使世界陷入重大的危機,其中尤以肯定國家擁有戰爭的合法權力,承認戰爭為國家推行政策的合法工具,使世人陷於戰火煎熬之中;直到歷經第一、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九四五年簽訂「聯合國憲章」,不僅禁止戰爭,而且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國際戰爭法始進入全新的里程碑,稱為「武裝衝突法」;惟擁有合法武力的團體,雖本國家核定之武力對其他國家、團體及組織,施以相較合法之措施,然其應盡國際人道與之競合,仍應受國際人道法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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