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士兵擔任安官時,逕自拿取手機櫃某女兵遺留的智慧型手機,並以該手機連結網路,透過該女兵Instagram帳號,將其置於手機相簿內、身著小背心私密照片,以通訊軟體傳送至自己網路帳號,再傳給另一同袍,該士兵被依妨害秘密等罪,判處拘役60天。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處5年徒刑;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最高可處2年徒刑。
個人私密照就算沒有裸露或不雅,仍屬個人不欲他人知悉之內容或事項,不論基於何種原因,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允許均不應隨意侵入他人電腦、手機等設備取得,甚至分享給別人觀看,以免侵害隱私而觸法。
下載手機私密照,轉傳分享真不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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