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義之財切勿取,索賄貪瀆陷牢災
目前某單位工程官在承辦改建工程時,負責完工驗收職務,竟在初驗發現缺失後,刻意向承攬廠商表達自己新屋裝潢索賄需求,總計收賄物品價值達新臺幣18萬餘元。
案經台中地院以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6年。
上開犯罪所得沒收。
身為志願役的我們,係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務須廉潔自持堅定操守,縱使該員索賄取得《媽祖平安祈福酒》,卻也得不到保佑免責,反遭重判結果,值得引為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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