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C志工呼籲台灣應借鏡他國保障納稅者權利的作法,俾邁向先進國家之列
(記者 應曉雲 /台北報導) 目前各國執政者都在大刀闊斧改革,除弊興利,吸引本土產業回流,創造就業,而台灣稅制仍停留在戒嚴時代,在國際重視賦稅人權,紛紛以納稅者權利為議題之際,法稅改革聯盟及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於8月12日與國父紀念館合辦「經濟緊箍咒--台灣賦稅環境的真相」,邀請學者專家探討台灣納稅者權利與國際人權接軌。
這兩年以AWC志工身分參加數場國際人權會議(含荷蘭、丹麥舉辦的納稅人權利會議)的司法機關執法人員黃小姐,她首先談到稅務法令事前公告及宣導:美國在1776年爆發獨立革命,於1996年因納稅人權利法案通過,成立納稅人權利保護機構TAS(Taxpayer Advocate Service),協助人民向稅捐機關發聲。
在2015年稅務局發布重要規範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及公開網站明示,人民享有被告知資訊、申訴權利、享有公平公正稅制等權利;歐洲就有30幾國推動跟人民對話、尋求合作的機制,稱為「cooperative compliance」稅務計畫,揚棄過去高權、單方徵稅的觀念,而是讓人民了解、願意詳實地提供資訊並配合納稅。反觀台灣稅務法令是透過解釋函令決定個案所得性質,目前有9千多則解釋函令,未經立法院審議,而大法官會議700多則解釋中,有高達110多則是稅法解釋,更有13則解釋宣告違憲。
黃小姐談到,在荷蘭民間有稅務的分析機構IBFD,成員很多是稅務學者,在美國也有非營利機構Tax Analysts,該組織成員有記者、律師及會計師,官方單位除了稅務局之外,美國TAS的人權觀察者,大多是稅務專業的律師、會計師,任務是作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間的溝通、宣傳橋梁,也可以協助申訴,在墨西哥,稅務人權機構服務者則是稅務律師為主,提供個案稅務諮詢和法律協助之外,也可以到國會報告、針對稅務系統提出指正,甚至影響稅務規則和法律的修正;反觀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係依照納稅人權利保護法設置,但該法並未特別指明要由何種背景之人擔任,財政部竟自行發布納保官資格及選任要點,由各區國稅局有10年以上經驗、薦任8職等以上、考績良好者擔任,造成「球員兼裁判」,完全失去監督和為人民發聲的功能。
黃小姐指出,當遇到課稅不當的查核,各國也有案例可循,如1.美國於2013年爆發國稅局對茶黨等保守團體申請免稅予以刁難的醜聞,歐巴馬總統因而要求當時國稅局代理局長下台,最後美國國稅局不但提出道歉,並賠償巨額的損害。2.加拿大稅務局採用高壓手段惡意查稅,破壞溫哥華島一對夫妻的企業和個人生活,進行惡意和不實刑事犯罪指控。最後,裁定稅務局須賠償近170萬加幣補償該夫婦的損失。3.日本賤賣國土的森友學園事件,國稅廳長官佐川宣壽在國會答辯時公開說謊,且相關文件遭改寫,引起民間團體包圍抗議,此事件不但造成國會空轉,甚至讓安倍內閣支持度下滑,最後不僅佐川宣壽請辭下台,在野黨並要求內閣總辭,使安倍晉三再陷政治風暴。反觀台灣在不透明的課稅環境、不對等的稅務協商,早就是烏龍稅單滿天飛,非僅是行政內部不懂得檢討、自律,司法、監察等相關權力單位也失去制衡作用。
針對事後救濟制度之設計,黃小姐提到,捷克稅務案件勝訴率大約可以達到50%,而荷蘭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也表示原則上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判,不會有發回給行政機關重為處分的情形,行政法院判決人民的勝訴率大約有30%左右。反觀我國行政法院向來被戲稱「敗訴法院」,勝訴率不到6%,而稅務法官的專業養成也是邀請資深稅務人員來教授,以吏為師的結果,稅務法官幾乎難以有挑戰稅務機關的見解,最令人詬病的是,行政法院針對稅務案件鮮少自為判決,縱使人民勝訴還是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讓稅單在訴訟程序中輪迴,喪失司法定分止爭的功能。
關於「不自證己罪」於稅務領域的運用,黃小姐指出,在荷蘭會議中有一位委內瑞拉的女律師Melissa提到,人民面對行政處罰及刑罰調查時,應該由國家舉證,才符合不自證己罪的基本原則。反觀台灣,就以太極門案件為例,主要爭點就是在敬師禮的性質,此部分在刑事法院已經認定所得性質是「贈與」,國稅局竟未等待刑事判決,亦未實質調查,就直接以起訴書所認定敬師禮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開單課稅,同一事實已經被司法機關、監察院調查確認贈與性質,卻仍被國稅局作相反認定,而國稅局除了未盡調查義務外,還要求當事人要提出贈與的事證,即違反前述的「不自證己罪原則」。所幸,最近的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針對纏訟已久的太極門稅案,廢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原審判決,理由中凸顯行政機關應負擔調查及舉證責任、證據提出須符合論理法則等基本法律原則。黃小姐呼籲,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台灣應借鏡他國保障納稅者權利的作法,俾邁向先進國家之列。
AWC志工呼籲台灣應借鏡他國保障納稅者權利的作法,俾邁向先進國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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