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生心事誰人知? 賦稅人權全民討回來!
(記者屈南平/台北報導)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而制定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實施八個多月來,真的有符合保障賦稅人權的立法意旨嗎?為何在許多論壇及研討會上,專家學者一再呼籲要立即檢討修正?為何至今還有數不清的稅災戶暗夜哭泣?從各行各業會計人員的心聲中,不難一窺端倪。
擔任會計工作超過30年的盧小姐最早在一家小型廣告印刷公司當會計,有一天突然接到委任的會計師來電說當期稅收不理想,他們公司被分配到要開一筆稅前10萬元的發票增加稅收;沒有實際交易就開立發票是違法的,帶頭違法的居然是稅務機關?!後來她才知道這叫「潛規則」,至今仍不時聽到這樣的事情發生。
黃先生的公司一向都規規矩矩的納稅,從2002年起6年內被抽中查稅3次,每次稅務員都找不出任何問題,卻說:「反正你們已經被抽中查稅了,一定要有成果,請你配合,否則無法交差,會繼續查帳。」通常就會要求10萬元以內簽結。為了節省不必要的麻煩,每次都協調出5-7萬元簽結。黃先生質疑,強迫簽結的稅金與強迫買贖罪券有何不同?但是當下不接受又能怎樣?真是好無奈!
王先生回憶起十幾年前某天,公司的會計小姐告訴他,公司被抽查到兩年前的稅,須補繳一百多萬元。他認為多年來都依法繳稅,記帳士偕同會計師一起辦理的,怎麼會錯?便打電話問個究竟,記帳士小姐說:「對不起!老總,被抽查到的,我們也沒辦法,若不繳,要我們拿3年來所有帳單去核銷。」他沒有經歷過這樣的事,心想遇到恐嚇集團了!於是求助幾位大股東,其中一位輕鬆地說:「我們公司近幾年也遇過兩次。」問他如何解決?「民不與官鬥」、「了錢人無代(台語)」。其他股東則說:「政府缺的是錢,要的是錢,我們是生意人,出錢息事寧人吧!」就在這種氛圍下,最後跟稅務員協商以約30%的金額,了錢消災。不久前王先生和一位朋友球敘,朋友說最近被國稅局請去喝了3次咖啡,最後也是協商繳錢了事。同樣的問題十幾年來重複上演,人民仍舊無法免於稅務的恐懼。王先生鄭重呼籲主政者,法稅人員必須本於良心依法行政,才能讓人民安心。
湯先生在日商公司擔任會計主管時,曾接到一張補稅單,補稅理由是在查帳年度裡有一筆利息支出的費用應該轉到資本支出的設備成本折舊。其實這筆費用是短期融資3到5個月,而且當年度就已經還清了。如果直接把它做成資本支出,即違反財政部對短期融資不能作為各自財產用的規定。行政救濟過程中,他們依國稅局要求提出種種證明,證明屬於週轉金而非財產,來來回回兩三年後,某天會計師來找他們的日籍總經理,表示國稅局希望這件事情能就此打住;最後衡量以後,認為當作設備折舊5年的期限也已經滿了,就繳錢了事。
陳小姐服務於大公司的會計單位,每年都依法經會計師稅務簽證。公司10多年前投資的另一家公司在2014年清算了,因此陳小姐的公司當年度申報了一筆投資損失,抵稅額大約200多萬,相關資料都備齊,也確認那家公司在經濟部登記清算完結,但國稅局承辦人查核發現清算案是2013年股東會議通過,認定不能在2014年申報這筆投資損失。然而,2013年對方尚未走完法院清算程序,根本不可能在2013年就申報損失。可是國稅局仍核定剔除這筆損失,公司須補繳200多萬的所得稅。陳小姐的公司因此申請更正2013年營所稅,申報這筆實質損失。國稅局人員卻很不以為然地說:「你們可以去更正,但不一定能通過。」這件案子很巧又分配到同一承辦人手上,以種種理由刁難、拖延到第二年,才更正2013年列這筆損失,但不予退稅,需等以後的年度有賺錢才抵稅。陳小姐表示,國稅局對企業提出的合法證據,逕以要補稅的方式去解釋,又一再要求與案件無關且於法無據的文件,拖延處理流程,讓她深感無奈。為了提高國內企業競爭力並吸引外商回流投資,她呼籲,一定要改善我國稅制,杜絕稅務人員說了就算的自由心證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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