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客運965線公車在瑞芳區明燈路三段189號涉嫌毒駕乙案,謹說明如下:
一、115年02月20日08時22分,965綜KKA-3115號車周姓駕駛長於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三段189號與自小貨車發生擦撞,經警方施行酒測及毒品唾液快篩,周員酒測值為零,但毒品快篩呈現為陽性反應。
二、本公司於錄用周姓駕駛長前,已請該員檢附個人良民證資料「查無犯罪紀錄」(附件一)
三、本公司每年均有對所屬駕駛長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毒品的尿液檢驗,周員上次體檢日期為114年5月22日(附件二),另最近2次尿液毒品檢驗日期為 113年9月5日(附件三)及114年9月1日(附件四),檢驗結果皆無毒品反應, 另周員目前配置雙班,前日(2/18)排定公休,其工時也符合規範。
四、本公司對於毒駕零容忍,已於當天立即解雇周員,也將體檢及尿液檢驗報告提供予警方及主管機關並全力配合警方調查。
五、本公司也會採購檢驗毒品的快篩試劑,不定期的對駕駛長抽查並加強其健康管理及尿液檢驗,以維行車安全及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同時也向社會大眾表達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