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主如已不使用車輛,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停用前1日,可收節稅效果。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言之,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處特別提醒各位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逾期,如已逾期,有可能是車輛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如您需要繼續使用該車輛,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再上路使用。另外,請檢視愛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如仍未繳納,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稅單繳清。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鄭雅云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尤鎧政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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