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稱之賭博行為,係指以偶然事實成就與否,來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僥倖行為,例如以撲克牌、骰子等比較數字大小等多樣方式。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即屬「刑法」之「賭博罪」;如果留守期間在營內賭博(包含使用智慧型手機進行網路簽賭),即觸犯更重之「陸海空軍刑法」。
賭博行為不可取,尤其營內罪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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