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宋婷芳台北報導) 2017年10月起,法稅改革聯盟志工在全國掀起「超徵五千億 退還人民」的浪潮,有超過7000位村里長、超過500位縣市首長及各級民代參與稅改宣言連署,多名立委開始追查財政部過去4年超徵5千多億元資金的流向。2018年4月15日法稅改革聯盟等多個民團舉辦「超徵還民」論壇,要求政府超徵款項應歸還人民。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之一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表示,超徵是不法款項,應還給人民。社團法人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檢察官認為應打破「國稅至上」的錯誤文化,人民可依民法相關法條對違法開單的稅官提告,要求返還稅務獎勵金不當得利、損害及所失利益賠償等。
根據財政部統計資料顯示,2014到2017年財政部連續超徵稅收,合計超過五千億元,陳志龍表示:「超出範圍的不叫做稅」「超徵的部分是不法所得,依刑法叫做盜贓物,要沒收,要判罪,是不當得利,依民法要吐回來。」
劉承武指出,行政罰法第7條人民繳稅有過失就要科處罰款再加倍處罰,但相較於刑法第129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有期徒刑,卻只限於「明知」,應召開公聽會,修正為「不確定故意」就成立,稅務員課徵稅捐縱然有可能違法,也在所不惜,放任無所謂的態度,任其發生,即是間接故意。
劉承武表示,稅官應盡快撤銷烏龍稅單,如果沒有早日撤銷,人民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提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取得之利益要返還,如果經過行政法院撤銷任何烏龍稅單,縱然有法律原因,事後不存在者,稅務員亦要全部返還稅務獎勵金。連帶的救濟程序以及其他共犯也應一併提告,要求共同過失者負連帶責任。並且類推適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前言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12條。
稅務人員要求查稅時,若妨礙人民合法權力的行使,讓人民增加額外的支出或負擔,用帶脅迫的口吻,劉承武認為這已觸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罪。在國稅局要求協商時,稅務人員的口吻都是軟硬兼施,劉承武提醒民眾,帶著密錄器全程錄音,因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會違反妨害秘密。全部過程的依據、文件及資料都要公開、透明,貫徹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讓國家公權力受到全程監督。
據財政部官員表示,現行有效的解釋函令已多達9,528則,法稅改革聯盟稅改十大建言訴求「全面檢討財政部解釋函令,牴觸憲法、兩公約和法律規定者,全部廢除」。劉承武表示,如果行政法院的法官明顯引用違法的解釋函令,解釋函令沒有經政府公告刊登,不具法定拘束力,也違了反中央標準法規第7條,人民可以要求依法官法,將行政法院的法官送評鑑。
劉承武呼籲「以人為本幹掉以財為本,以人文素養幹掉國權至上,以人格尊嚴幹掉違法公權力」。行政程序法第141條有準用民法的所有規定,人民可以用民法相關法條對違法的稅務官員提告,民法第153條承諾當下,契約即成立,要國家誠信立國;第179條返還不當得利;第186條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第216條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請求損害賠償。
圖說一: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之一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表示,超徵是不法款項,應還給人民。
圖說二:劉承武檢察官認為應打破「國稅至上」的錯誤文化,人民可依民法相關法條對違法開單的稅官提告,要求返還稅務獎勵金不當得利、損害及所失利益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