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與15歲之少女為男女朋友,其明知女友未成年,卻在住處內經少女同意發生性交行為,且未經其同意持手機攝錄其與少女性行為之影像,被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及違反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判處徒刑3年6月。
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對於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因此就算是獲得同意為性行為,仍為法律所不允許,而有施以刑罰之必要。至於違反意願拍攝性影像,不以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為必要,以隱匿而不告知之方式偷拍或竊錄,亦屬違反意願之方法。
未成年人身體、心智發育尚未成熟,並處於型塑人格之重要階段,因而有加以保護之必要,千萬不可因無法克制個人慾望,而對16歲以下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及攝錄性影像,以免影響其身心健全成長及人格發展,也讓自己面臨刑事追訴。
錄下兒少性愛照,為逞私慾罪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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