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晚間與友人餐敘喝酒後,駕車返家途中,因不勝酒力,致車輛偏移撞上站在路旁的行人,傷重不治,事發後男子未停車查看並離開現場,警方循線在男子住處加以逮捕,酒測值達0.48MG/L,被依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判處徒刑6年6月,肇事逃逸罪判處徒刑3年。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志願役軍人酒後駕車,依身分及情節核予大過、撤職及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等重懲,並將影響後續退除給與,唯有根植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方能避免背負前科及汰除撤職,影響自身工作權利,甚至肇生人員傷亡憾事。
酒駕肇事還逃逸,重判徒刑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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