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食育基本法黃穎捷修訂版草案
黃穎捷Huang Ying-chieh in Taiwan 2013/02/27
修正與提審:本法案由 黃穎捷持續修訂中,籲請全國尊敬的立法委員或法案提審研究小組自由下載運用。
食育基本法
施行:中華民國106年月日法律第號
修正:本法案由 黃穎捷持續修訂中
前言
地球人類近百年以來,以「大魚大肉」飲食發展模式,做為「脫貧」、「繁榮富裕」的定義, 脫離宇宙大地所創造人類原本的草食性飲食習性,使今日地球整體能源循環,收支不平衡,無法負荷。
1961年,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需求,相當於地球再生能力的70%。1980年,維持平衡階段。隨著人口增加,工業快速發展,1999年,人類對地球資源的需求量,已經大於地球再生能力的20%。目前,人類一年當中消耗掉的資源,在地球生物循環圈,要花15個月才能再生;即每年,需要1.25個地球的生產力,才能滿足人類對資源的消耗。全球溫室氣體濃度,這100年不斷上升,平均氣溫,也持續上升,已導致永凍土的甲烷釋放,當甲烷大量釋放時,將啟動全球暖化週期,一發不可收拾。
2009年科學研究指出,全球人類的牲畜產業溫室氣體排放比,占全球總溫室氣體排放比的51%。農牧產業工廠化的運作發展,是最大因素。地球供應人類肉食所需的土地,是供應人類果蔬飲食土地的10到20倍。全世界50%的穀物和大豆的產量,用於餵養牲畜,也導致全球農業生產與人類糧食供應系統不穩定的危機問題。
美國國家科學研究院與德國波茲坦氣候變遷研究所的研究報告指出,文明毀滅的因素,每項都是人類改變以肉食為主食的飲食發展導致全球畜牧業生產佔用全球70%的農地,以及全球30%地表的土地。只要讓這些土地,回歸自然的森林草原,很快就會吸收大量碳排,使地球降溫。
科學研究指出,人類以大豆與其他替代食品,來取代動物性食品,是逆轉氣候變遷最好的策略,也讓人類更健康與長壽。
今日人類的繁榮發展,要重新定義。地球人類,必須重新法定共同永續的新生活規律,即適當統一的「減碳」永續新生活方式。
為全球人類永續共存,全球各政治實體、國家政府,必須教育人民,改變目前的「肉食」之錯誤富裕飲食模式,回歸原本自然定律的作法,回歸宇宙原始設計的自然農業生態、生產、生活模式,人類回歸「少肉」飲食習性,應列為當前全球焦點施政政策。
2010年全球營養不足的人口從9.25億逼向10億,而全球卻約有12億人口超重,肥胖者有3億人。研究顯示,肥胖的人比正常體重的人更容易患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疾病,並早死8-10年。每年全球2千萬人口死於肉食相關疾病。
日本食育基本法是日本於2005年通過實施讓政府如何以食品教育施政,來促進日本人更健康長壽的食的教育法律。
食育基本法在日本造成的效果:因日本人的平均壽命由1998年於2004年,6年來首次出現下降趨勢。為遏止日本人的平均壽命下降趨勢,日本於2005年通過食育基本法的實施,讓政府如何以食品教育施政,來促進日本人更健康長壽。事實證明,日本食育基本法2005年7月開始實施,2010年日本厚生省調查報告顯示,日本人平均壽命男性79.6 歲,女性86.4歲。日本食育基本法的實施,讓男性5年內平均壽命延長1.1歲,女性延長0.9歲,這是非常了不起的立法效益。
而台灣衛生署資料顯示,2010年男性平均壽命76.2歲,女性平均壽命82.7歲,與日本有3.4 與 3.7 歲差距。這表示台灣如果也能創立食育基本法,將對國人更促進健康與延長壽命的效益,有很巨大的發展空間。
因此必須讓我國來擁有屬於人類更永續健康共存的食品教育基本法,是當務之急。
因此本案推動我國食育基本法法案立法的目的,是讓我們將日本成功實施的食育基本法,改造為我國更完美目的的法案,未來更落實推行我國更完善的飲食教育,以「培養我國民終生之健全身心及豐富的人性與人類在地球能永續共生」為重要課題,對於飲食教育制定「基本理念」,將中央及地方公共團體等之職責明確化,並訂定施策的基本事項,有計畫推進更完善的飲食教育,以實現更健康長壽,更安和樂利,更能與全球人類永續共生的社會生活。
讓我們共擬共提上述屬於我國版本更創新落實的人類永續健康共生共存的食品教育基本法。
以新法治讓我國未來新人類,活得更建康,更安和樂利,更落實人類永續共生的目標發展。
因此為培養我國所有國民的身心更健康長壽發展,關於飲食教育,要宣示基本理念的明確方向性,有關中央、地方自治機關和國民如何互相配合食育活動與計畫整合之依據,特製定本法律。
第一章 總則
目的
第1條
本法鑑於近百年來人民飲食生活隨著周遭環境變化而改變,國民在生命歷程中要培養健全身心及豐富的人性,是推行本法的重要課題。為國民具前瞻性飲食教育基本理念之製定,以及中央、地方自治機關等之職責明確化,並訂定此食育相關政策的基本事項,本法相關政策的整合並有計畫地推行,從現在到未來以實現更安和樂利更健康更有文化涵養的國民生活,建立更有豐富感性、更有活力之社會,更落實全人類在地球永續共生的目標發展。
促進國民身心健康與豐富感性之養成
第2條
食育者,對於培養飲食的正確前瞻性判斷力,在生命歷程中對前瞻性健全飲食生活之實現,對國民身心健康之增進、豐富人性之養成,是不可或缺的。
向飲食相關的人事物充滿感謝與理解
第3條
之所以推行本法是國民的飲食生活,受惠於自然的恩惠,再者也受益於飲食相關人員的努力,必須充滿感謝心情與深刻理解心。
展開食育推進運動
第4條
食育推行運動,尊重國民、民間團體的自發意願,考慮地區特性,在地區居民及社會構成的多樣性主體的參與和配合協助下,必須攜手合作在全國推展。
與兒童食育有關的保護者和教育相關者的角色
第5條
食育者,父母及其他保護者,必須認知家庭在飲食教育之重要角色,對兒童進行教育與保育者而言,要對食育重要性有完全自覺並積極對兒童展開飲食教育之推行。
飲食相關體驗活動與食育推進活動之執行
第6條
食育者,全體國民利用從家庭、學校、幼稚園等所有機會和場所,自食材生產到消費過程的各種與飲食有關的體驗活動,親自實踐飲食教育,加深對飲食相關資訊的理解。
對傳統飲食文化、與環境調和之生產的考量以及活化農山漁村、提升食物自給率的貢獻
第7條
食育者,可維護傳統良好的飲食文化,而有效利用地區特性的飲食生活,與環境調和的糧食生產和消費,可使國民理解國內糧食需求及供給的狀況,並藉由糧食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交流,以促進農山漁村的活性化和糧食自給率的提高。
有關食品安全之確保,食育的角色
第8條
確保食品的安全性及安心消費乃健全飲食生活的基礎,因此藉由飲食教育的推行,對於食品的安全性,提供飲食相關資訊與意見交換,以深入了解食品相關的知識,並有助於國民正確飲食生活的實踐,並積極與國際合作。
國家責任
第9條
國家,根據自第二至八條所定有關飲食教育的基本理念,有責任制定有關飲食教育之政策與總和計畫,並加以實施。
地方政府的職責
第10條
地方自治體,有關推行飲食教育的基本理念」有責任與中央政府配合,根據地方自治體的區域特性,訂定自主性對策,並加以實施。
教育關係者和農林漁業者的責任義務
第11條
1.幼稚園、照護及社會福利、醫療保健等教育有關人員與團體,對於飲食的關心及理解的增進,有其重要角色,為了遵循基本理念,因此必須利用所有機會和場所,積極在有助於推行飲食教育的活動上努力。
2.而農林漁業者及其相關團體,在農林漁業的相關體驗活動,讓國人對有關飲食的關心及增進理解這方面是很有意義的,遵循基本理念,積極提供關於農林漁業的多樣體驗機會,對自然的恩惠和飲食相關活動的重要性,讓國民更深刻理解而一起努力,並與教育相關團體及有關人員相互配合,努力推行飲食教育。
與食品有關的企業和其他責任
第12條
食品製造、加工、流通、販賣等相關事業者在事業活動上,必須遵循基本理念,在相關的事業活動上,自主積極地在推行飲食教育上共同努力,並協助中央及地方公共團體之飲食教育的推行。
公民責任
第13條
國民,不論在家庭、學校、幼稚園、各地區等所有分類,必須遵循基本理念,以實現終生健全的飲食生活,並為協助飲食教育貢獻心力。
法制措施
第14條
政府,為了推動飲食教育相關的基本政策,須在法制與財政上提出必要措施。
年度報告
第15條
政府須向國會提出有關推行飲食教育的施政報告書。
第二章 食育推進基本計畫
食育推進基本計劃
第16條
食育推進會議,為謀求有關推行飲食教育之全面向、計畫推行,而擬定食育推進基本計畫。
1.行政院設置食育推進會議。設會長與委員二十五人。會長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2.飲食教育推進基本計劃,要逐項揭示下列事項。
一、 在食育推進相關政策的基本方針。
二、 飲食教育推進目標之相關事項。
三、 促進國民自發性推動飲食教育之相關事項。
四、 除上述三項所列,其他為了推行飲食教育相關政策之全面向和計畫性的實施事項。
3.食育推進會議,根據第一項規定做成食育推進基本計畫之時,必須盡速向行政院院長報告,並必須一起通知相關行政機關首長公佈要旨。
4.前項之規定,於食育推進基本計畫變更時適用之。
縣市政府飲食教育推進計劃
第17條
1.縣市政府為推行飲食教育計畫的基本,需先從縣市政府制訂該區域內關於食育推進對策之計畫。
2.縣市政府設置「縣市政府食育推進會議」,以製定縣市政府食育推進計畫及實施飲食教育。如有變更,須盡速公佈要旨。
鄉鎮市區村里食育推進計畫
第18條
1.鄉鎮市區村里「食育推進基本計畫」的基本(縣市政府食育推進計畫制定時,以「食育推進基本計畫」及「縣市政府食育推進計畫」),先制定該鄉鎮市區村里區域內,關於食育推進對策之計畫(以下稱「鄉鎮市區村里食育推進計畫」)。
2.為推行鄉鎮市區村里之飲食教育,鄉鎮市區村里可設置「鄉鎮市區村里食育推進會議」,以製定鄉鎮市區村里食育推進計畫及實施飲食教育。若有變更,要盡速公佈要旨。
第三章 基本的施策
家庭之飲食教育的推行
第19條
中央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為加深父母及兒童對飲食生活的關心及理解,以確立健全的飲食習慣,對於親子共同參加的料理教室,應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的機會。同時關於健康知識的啟發,營養管理知識的推廣及資訊的提供,對孕婦的營養指導或嬰幼兒、兒童發育階段的營養指導等各項飲食教育的推展,應採取支援對策。
在學校、幼稚園推行食育
第20條
中央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在學校、幼稚園等地,需有效推行飲食教育,以實現幼童健全的飲食生活,促進健全的身心成長。對於學校、幼稚園在飲食教育推行上,協助其製作推行指針。設置適合食育指導的教職員,並啟發校園內師長須推行食育之重要角色的認知。同時建立食育指導體制。並透過學校供餐的實施、農場的實習、食品的烹飪、食品廢棄物的再生利用等各種體驗活動,以促進兒童對飲食生活的理解。也針對過度瘦身或肥胖對身心健康的影響等,提供正確的知識。
各地區飲食生活改善措施的推進
第21條
中央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在各地區應推行營養、飲食習慣、食品消費等各項飲食生活的改善措施。為預防生活習慣病以增進健康,制定健全飲食生活指針並普及推廣啟發。在地區推行飲食教育上,所需專業知識者的培養及資質的提升並活用。保健所、市町村保健中心、醫療機關等,飲食教育的推廣及啟發活動的推行。在醫學教育上,飲食教育指導的充實。食品相關事業者為協助推行飲食教育推進活動等必要施策。
食育推進運動之展開
第22條
1.中央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對於國民、教育有關人員、農林漁業者、食品相關事業者、其他民間團體等,自發性推行飲食教育的活動,應有效利用地區的特性,並相互緊密合作,且在全國普遍展開。同時加強有關人員相互之間的資訊及意見交換,以有效且重點式推行飲食教育。
2.中央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推行飲食教育時,關於飲食生活改善活動及食育推進活動等,志工扮演重要角色。因此需採取必要對策與志工互相配合,以充實各項活動內容。
促進生產者和消費者之交流及農林漁業之活化
第23條
中央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藉由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交流,建立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信賴關係,確保食品的安全性,促進食品資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國民對飲食的理解與關心度提高的同時,活化農林漁業而與環境調和,需加強農林水產品生產、食品製造、流通等之體驗活動,學校餐食食材多利用地區內農林水產物,促進地方食材的消費,活用創意功夫以降低食品廢棄物之產生及強化資源再。
支援優良飲食文化之傳承
第24條
國家以及地方公共團體為了推進繼承與傳統的習慣以及禮法相結合的食文化、有地方特色的食文化等有我國傳統優秀的食文化,在開展與此相關聯的啟發以及知識的普及其他方面製定必要的措施。
食品安全,營養和其他飲食生活有關之調查、研究、情報之提供,並促進國際交流
第25條
1.中央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為使全體世代之國民得以選擇適當的飲食生活,對於國民的飲食生活,食品的安全性,營養,飲食習慣,食品的生產、流通、消費,食品廢棄物的發生及其再生利用的狀況等,需進行調查及研究。同時對於必要各種情報的收集、整理及提供,連同與飲食相關的其他資訊,建立資料庫,迅速提供正確的資訊等,以採取必要的對策。
2.中央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為使飲食教育順利推行,對於海外食品的安全性,營養、飲食習慣等飲食生活資訊的收集,飲食教育研究者的國際交流,飲食教育推進活動的資訊交換及其他的國際交流等,應採取必要的對策。
第四章 食育推進會議
食育推進會議之設置與職掌
第26條
1.行政院辦公室設置食育推進會議。
2. 食育推進會議之執掌如下。
一、 食育推進基本計畫之製定與執行。
二、 除前項所揭示之外,審議食育推進的重要事項及實施關於食育推進的各項對策。
組織
第27條
食育推進會議由會長與委員二十五人上限組成。
主席
第28條
1.主席由行政院院長兼任。
2.主席主持會務。
3.主席若發生事故時,由先前指定代理之委員代理職務。
委員會委員
第29條
1.委員是由符合下列法令規定者擔任。
一、依據行政院設置法(年法律第號)任命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並根據同法第條第款第項之規定行使相關職務,而根據規定執行相關職務者(即下款所稱之食育擔當大臣)。
二、食育擔當大臣之外的相關部會首長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指定。
三、由行政院院長任命食育相關豐富知識與經驗者擔任。
2. 前述第三項之委員屬於非專任職務。
委員之任期
第30條
1.前條第一款第三項委員任期為兩年。若有空缺代補,其任期為剩餘任期。
2.前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委員,得連任。
委任制定行政命令
第31條
除本章規定之外,食育推進會議的組織和營運相關必要事項,另由行政命令訂之。
縣市政府食育推進會議
第32條
1.縣市政府有關在縣市政府區域內推行食育,縣市政府食育推進計劃之訂定與實施,得設置縣市政府食育推進會議並制定條例。
2.縣市政府食育推進會議之組織與營運相關必要事項,依據縣市政府的條例訂定之。
鄉鎮市區食育推進會議
第33條
1.鄉鎮市區公所有關在鄉鎮市區公所區域內推行食育,鄉鎮市區公所食育推進計劃之訂定與實施,得設置鄉鎮市區公所食育推進會議並制定條例。
2.鄉鎮市區公所食育推進會議之組織與營運必要事項,由鄉鎮市區公所之條例訂定之。
附則(施行日期)
第1條
本法自公佈日起一個月內相關事項,先根據行政命令執行。
附則抄(年月號法令號)(施行日期)
第1條
根據本法而訂定之消費者廳及消費者委員會設置法(年第號法律)自施行之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食育基本法黃穎捷修訂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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