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在捷運車廂內,故意靠近一女子背後,以下體緊貼女子臀部並前後扭動,而男子在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時,竟虛構「女子故意以右肩碰觸其左胸及轉身之際碰觸其大腿內側」情事,誣指女子性騷擾,最後男子被依性騷擾及誣告罪,分別判處5月及6月徒刑。
以「扭曲捏造、無中生有的事實」提告他人犯罪,想讓「被告的人」受到刑事上的處罰或懲戒,即成立誣告罪,最高可處7年徒刑;就算沒有指明誰是犯人,一樣構成誣告罪,最高可處1年徒刑。
千萬不可因自己錯誤遭人提告,就心生不滿而為不實指控及虛偽證述,以免妨害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正確性,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讓自己錯上加錯,多背一條罪名喔!
性騷他人又誣告,錯上加錯下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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