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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1/06/09 09:03:00 AM
發稿人:納稅服務科 | 修改新聞稿
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所開立租金收據免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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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www.klcg.gov.tw/tw/...

 
 分類:稅務類  
 發布日期:2021-06-09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聯絡人:陳明君  
 聯絡資訊:(02)24331888分機715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情形者,其開立給轉租房客的「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向房東承租住宅再轉租給自然人居住使用,依據財政部108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804528040號令解釋,開給承租房客的租金收據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4、715,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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