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遭侵占興建房屋!地主能查該房屋稅籍資料嗎?

近日有民眾臨櫃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土地遭他人占用並興建房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名義申請查調該房屋稅籍資料?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因此,遭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非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或上述所列人員,稅捐機關對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提供。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有關不動產遭占用等私權爭訟事項,受理訴訟機關如認為有調查證據之需要,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函洽提供課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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