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亦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報您知!
李先生詢問其名下有一筆登記為3兄弟公同共有的土地,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數人繼承土地,往往因某些因素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形成「公同共有」土地。此時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可以就其潛在應繼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該局表示,依上述規定,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因繼承而形成公同共有之土地,只要繼承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符合規定,可檢附繼承系統表,就其潛在應繼承之持分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或2372-237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7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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