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房地合一2.0規定要件之股權或出資額,應注意持有期間計算並報繳房地合一稅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股權或出資額且同時符合「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及「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半數以上為我國境內不動產所組成者」2項要件,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按股權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述要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判定期間係以交易日起算前1年內任1日,有關「交易日」認定,交易標的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者為「買賣交割日」,非屬前開所稱有價證券者為「訂定買賣契約日」。又房地合一2.0交易所得持有期間計算係自股份或出資額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有關「取得日」認定,若以買賣方式取得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者及前所稱有價證券以外者分別為「買賣交割日」與「訂定買賣契約日」,若於被投資公司設立、現金增資或股票公開承銷時以募集方式取得者,則以「股款繳納日」為取得日,而非以被投資公司取得中華民國境內房地之時點為取得日。

  該分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權視同房地交易者,應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並依持有期間填報申報書C1-1頁次,以免因漏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511轉102)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