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近年來國稅局對轄區內公、私營事業及繁榮地段扣繳單位承租店面,列為加強查核對象,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應確實依法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者,可以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扣繳義務人常見之申報疏失情形:
- 支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按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至28,590元。)
- 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如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稅款,給付總額未以該服務報酬加計應負擔之扣繳稅款計算。
- 給付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 同業間資金調度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 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低報租金,漏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或房屋稅籍編號開立錯誤,或未依持分比例分別開立憑單予實際房屋所有權人。
- 捐贈予營利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誤填報所得人為營利事業。
- 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憑單。
- 107年起外資股東獲配股利之扣繳率調高為21%,誤按20%辦理扣繳。
該分局特別提醒,未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之行為,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請扣繳義務人隨時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楊課長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