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長勤工會)會員於114年11月11日向本府勞動局陳情,表示工會於11月7日以會員2年未參加會員大會為由,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惟全程未提供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工會預定於114年11月24日召開會員大會,已嚴重侵害會員權益。
依工會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會員之停權於會員大會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基於工會自主原則,倘工會章程已明定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對相關事項進行決議,於法尚屬可行;但在理事會議決前,仍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給予當事人完整陳述之機會,並於後續會員大會追認決議時一併附陳相關意見,以確保程序合法完備。
本案長勤工會未於停權決議前提供會員陳述意見之機會,已違反工會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為確保會員權益,本府勞動局已正式發函要求工會限期改善停權程序,並停止長勤工會召開114年11月24日之會員大會。
本府勞動局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維護工會會員之權益,確保工會自治與程序正義得以並行。
新聞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關係科 徐國瑋專員
連絡電話:03-3322101 分機 6802、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