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重新鑑定,不用重新申請免稅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已辦理身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因身心障礙者的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快到期,重新鑑定後如果仍取得新的證明,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免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本就有辦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身心障礙者於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內完成鑑定取得新證明,稅務局將依社政機關通報資料主動更新並續予免稅,民眾不用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身心障礙者如果沒有辦理重新鑑定,一旦逾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就不符合免稅條件,將自身心障礙證明到期日之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果之後又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必須重新向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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