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機關團體申報案件或決(清)算申報案件外,營利事業收到稽徵機關調帳查核通知時,如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如期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總分類帳及其他足以完整表達營運狀況之帳簿資料者,免再提示紙本,除省時便利外,並得適用下列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
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
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採以
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另為消弭營利事業對其所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恐永久留存於系統供稽徵機關查核運用疑慮,「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竣開徵後,即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並定期管制刪檔作業確實執行。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511 轉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