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後出售,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建物基地與非建物基地合併為1筆地號後出售,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合併前非為建物坐落基地部分,合併後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有甲、乙地號2筆土地,將建物坐落基地甲地號與自有相鄰之乙地號土地合併,因乙地號土地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雖建物基地地號登載為甲地號,但屬合併自乙地號部分仍不屬該房屋基地範圍,出售時即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部分面積應按一般稅率課徵。


如對以上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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