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起訴願,未依限繳納稅款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邇來接獲民眾詢問,不服稅務局作成維持原核定稅額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可否暫緩繳納稅捐,不被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法辦理移送強制執行,即使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仍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否則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對復查決定不服而進入訴願階段之應納稅捐,仍需注意復查決定後核發繳款書繳納期間,至少繳納3分之1之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如對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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