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如為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扣繳稅款後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惟稽徵實務上,迭有扣繳義務人有短漏扣繳之情事,而遭稽徵機關裁罰之案例。
該分局特別整理扣繳義務人常見易短漏扣繳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之情形如下:
一、支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按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至29,500元。)
二、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如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稅款,給付總額未以該服務報酬加計應負擔之扣繳稅款計算。
三、給付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同業間資金調度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低報租金,漏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或房屋稅籍編號開立錯誤,或未依持分比例分別開立憑單予實際房屋所有權人。
六、捐贈予營利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誤填報所得人為營利事業。
七、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憑單。
八、外資股東獲配股利之扣繳率為21%,誤按20%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