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網」首頁 | 上一則 | 下一則 發稿日:2024/11/01 05:54:00 PM
| 發稿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修改新聞稿 |
| 房屋交換要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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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與其弟弟持有A、B兩間房屋各1/2持分,欲透過交換方式各自取得一間房屋全部持分,需要申報契稅嗎?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由兄弟分別持分共有的兩間房屋經交換而各自持有一間房屋的全部持分,應由雙方訂定交換契約,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由交換後取得房屋者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兩間房屋互相交換,若等值交換,契稅由雙方按交換稅率2%核課,若非等值交換,雙方除按交換稅率2%核課外,差額部分應按買賣或贈與稅率6%核課契稅。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A屋契價120萬元、B屋契價100萬元,王先生與弟弟兩屋各持分1/2,弟弟將A屋1/2持分(契價60萬元)給王先生,王先生將B屋1/2持分(契價50萬元)給弟弟,交換後王先生取得價值較高的A屋,弟弟取得價值較低的B屋,等值部分為50萬元,差額部分為10萬元,交換契稅計算如下: 王先生:50萬元*2% + 10萬元*6% = 1萬6,000元 弟弟:50萬元*2% = 1萬元 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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