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網」首頁 | 上一則 | 下一則 發稿日:2024/11/01 05:57:00 PM
| 發稿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修改新聞稿 |
| 土地重劃期間原有建物未拆除繼續使用,仍須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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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有一筆位於重劃區範圍內參與自辦市地重劃之土地,保留原有建物未拆除,還要繼續繳納地價稅嗎?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重劃範圍內之土地,地上已無建物之素地者,在重劃期間內該土地免徵地價稅;若仍作原來使用(保留原有建物未拆除),則應依規定繳納地價稅。重劃期間因繼續使用,不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之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仍享有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之優惠。 稅務局提醒,重劃完成之土地 若符合自用住宅、工業用地、巷道用地或騎樓走廊用地等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申請要件,請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對地價稅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107 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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