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來電詢問,原本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的土地,因為房屋出租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之後沒有再出租,還能恢復自用住宅稅率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在租約終止後,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仍需向地方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111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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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3326181分機2362至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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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約終止後,要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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