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無捐贈事實而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事後如經查明並無捐贈之事實,而係以不實的捐贈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被查獲後,除剔除補稅外,其虛列捐贈扣除額尚須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現金捐贈予某基金會之捐贈扣除額500,000元,經查獲該基金會僅收受甲君捐贈現金50,000元,甲君所出具之捐贈收據金額係經其偽造,經認定甲君虛列捐贈之事實,除予以剔除捐贈差額補稅外,並就甲君虛列捐贈扣除額之行為,另案移送法院追究其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該案甲君持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以減少應負擔之稅捐義務,該行為已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之結算申報義務,依前揭條文規定,應按刑事法律處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捐贈達節稅目的者,除捐贈對象應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外,其捐贈行為必須為真實,始得持該捐贈收據向稅捐稽徵機關列報捐贈扣除額,若有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扣除額者,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逃漏稅捐刑責及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古課長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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