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設址於桃園市楊梅區之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公司)因滯欠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5條之1規定之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下稱移送機關)移送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於收案後隨即調查公司財產狀況並扣押銀行帳戶存款,經執行人員曉以利害關係後,全○公司為避免商譽受損,以及影響日後與銀行間往來之信用評等,旋即以匯款方式自行繳清本件罰鍰30萬129元(含執行必要費用129元)。
有鑑於近年來多起事業單位因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引發勞資爭議,嚴重影響勞工退休(職)生活,引起社會不安,為對於雇主之違法行為,採行立即且有效之作為,加重雇主罰責,勞工退休金條例於108年5月間修訂公布第45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即未依法定標準或期限給與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本件全○公司與其所僱用之鄭姓員工(年資:10年8個多月)於110年2月8日終止勞動契約,惟全○公司未於同年3月10日前給付鄭姓員工資遣費22萬餘元,迄至勞動檢查時仍未給付,違反勞動法令,經移送機關所屬勞動檢查處於111年5月5日派員至全○公司實施勞動檢查時查獲,因而遭裁處罰鍰,因全○公司逾期未繳納,遂由移送機關移送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收案後即積極調查全○公司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112年3月9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全○公司於華南商銀等數家金融機構之存款,雖全○公司曾來電表示對勞動局的裁罰仍有不服,惟經執行人員曉以利害關係後,全○公司負責人為避免商譽受損,以及影響日後與銀行間往來之信用評等,於日前主動匯款30萬129元至桃園分署301專戶以繳清本件罰鍰(含執行必要費用129元),桃園分署除將款項解繳移送機關,並立即撤銷對全○公司銀行帳戶存款之扣押,使本件能於短時間內順利全額徵起。
桃園分署呼籲,事業單位或雇主務必熟悉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確實保障勞工權益,以免因誤蹈法網受罰。針對惡意欠繳各類行政罰鍰之義務人,桃園分署將秉持一貫落實公權力之態度及依法執行之堅定立場,積極督促義務人清繳欠款,並達到教育民眾遵守法律的目標,充分發揮「法遵」之功能;如義務人若確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完納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而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影響自身權益而後悔莫及。
老闆積欠老員工資遣費挨罰 桃園分署迅速查扣存款後 公司一次繳清3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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