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設籍人因故遷出導致無人設籍,將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設立戶籍於該地上房屋的直系親屬,因故將戶籍遷出,而戶內已無其他符合條件之親屬,該土地將自戶籍遷出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的土地,因故未符合上述規定,將會被取消優惠稅率(2‰),而恢復成一般用地稅率(10‰)。因此,稅務局提醒民眾請務必記得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1人維持設籍於原戶籍內。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把握機會於地價稅開徵日40日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以適用優惠稅率,若超過期限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107

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21172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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