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廉政之現況與方向
依據貪汙治罪條例第4、5及6條「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可看出其主要懲罰的行為主要在於獲得不法利益。而我國對於有犯此類犯罪之人員多屬於高階軍士官,在學說上可稱之為白領犯罪,即已取得錢財為動機的非暴力犯罪。因為這些人員在部隊的運作中往往擔任重要的角色,相較於低階人員有較多的機會從事與財務有關之工作,其金額往往較高,所以在面對採購等事務時,應建立人員對於守法的重要觀念,以達到公款法用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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