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車輛請立即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以免權益受損!
張先生在今年1月將所有自用小客車賣給王小姐,雙方約定「一方交車,一方付款」,但在今年8月初張先生卻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傳繳112年使用牌照稅通知,張先生向桃園分署提出異議,轉請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協助查明詳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不瞭解車輛買賣應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誤以為買賣雙方書立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過戶手續就算完成,但事實上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監理、稽徵機關無從知悉,如未辦理過戶手續,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仍為原所有人,那麼使用牌照稅(或車輛違規產生之罰鍰)將繼續向原車主課徵(或處罰),所以才會發生張先生須繳納112年使用牌照稅的情形。

稅務局進一次表示,車輛出售他人,若對方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車牌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車輛違規或欠稅使用公共道路,遭處罰鍰。

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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